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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願意配合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怎麽辦?

可以向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舉報。

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租賃房屋的位置、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內容。房屋租賃登記證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補辦。

擴展數據:

關於商品房租賃相關要求的規定:

1.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拒絕辦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辦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房屋租賃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變更、延期或者註銷手續。

浦城縣人民政府-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