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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預約合同和本合同;自利契約,利他契約

預約合同和本合同是根據合同的訂立是否基於另壹合同的訂立而劃分的。預約合同是將來訂立另壹個相關合同的合同,這個合同是履行預約的合同。這種合同的意義在於,這種合同的訂立是預約合同的債務,當事人之間的信用更為重要,所以預約合同的債權債務不能轉讓。

預約與本合同在預約效力的具體表現上有本質區別。正如預約的概念所揭示的,預約是壹種為將來建立這種合同的合同,由此產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指向這種合同的將來建立。因此,預約的效力在於當事人應當根據約定的條件訂立本合同。例如,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而尚未履行登記手續的合同為預約,其效力是當事人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預約的合同才能成立;如壹方因其過錯未履行登記手續,致使本協議不能成立,則該方應承擔違反約定的責任。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此時本合同並不成立,當事人只是違反了約定,而非合同。因此,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只能是違反約定的責任,而不是違反本協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