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與本合同在預約效力的具體表現上有本質區別。正如預約的概念所揭示的,預約是壹種為將來建立這種合同的合同,由此產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指向這種合同的將來建立。因此,預約的效力在於當事人應當根據約定的條件訂立本合同。例如,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而尚未履行登記手續的合同為預約,其效力是當事人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預約的合同才能成立;如壹方因其過錯未履行登記手續,致使本協議不能成立,則該方應承擔違反約定的責任。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此時本合同並不成立,當事人只是違反了約定,而非合同。因此,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只能是違反約定的責任,而不是違反本協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