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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員工租房,是員工簽合同還是公司簽合同?

既然是公司給員工租房,那就壹定是公司簽的合同,因為這是公對公的交易,和個人無關。員工只有居住權和使用權。但是如果以後有什麽失誤,公司也會出面,員工不承擔任何後果。既然公司已經為員工簽訂了租房合同,建議公司再與員工簽訂壹份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法律分析

作為承租人,在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應當在未告知承租人的情況下出售租賃房屋,承租人喪失優先購買權的,應當承擔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預期收益。把條款寫進租賃合同的條款,這樣以後出租人違約時,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追究出租人的違約責任。出租人已履行通知義務的,應當在15日內明確表示是否購買,否則可能喪失優先購買權。租賃合同實際上是房屋租賃合同。此時,房屋使用權雖然在壹定期限內轉讓,但所有權仍在房東手中。為了避免以後發生糾紛,自然要簽訂租房合同。保險起見,其實簽訂租房合同後,最好登記備案。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在簽訂租賃合同後,都應該嚴格按照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執行,否則就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五條* *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能僅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