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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Xi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以下是仲達咨詢對《Xi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解讀:

《Xi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Xi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分類法語

頁數2

出版日期:2003年3月6日至2003年3月38日

發布區域Xi安

《Xi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基本內容:

第壹條為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Xi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建設、養護和零星維修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廢土、廢料、淤泥等廢棄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城、蓮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橋、長安等七區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

第四條Xi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7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垃圾的管理。

規劃、建設、土地、環保、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築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清理的原則,不具備清理條件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進行清理。

第六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劃,並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出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七條建築工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封閉建築;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並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不符合市容環境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各種建築垃圾,始終保持施工現場整潔。

第九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書。申請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必須符合建築垃圾清運車輛的統壹標準;

(2)車輛的核定載重噸位應在100噸以上。

第十條建築垃圾運輸實行資質審查制度。年審不合格的單位取消建築垃圾運輸資格。

第十壹條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持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應當註明裝載地點、消納地點、行駛路線和有效期。

第十二條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做到:

(壹)按照指定地點裝載和消費;

(二)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漏、不飛;

(三)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四)離開現場時應沖洗幹凈,不得帶泥上路;

(五)車輛攜帶建築垃圾運輸證;

(六)不得轉借、偽造、復制、塗改、買賣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

第十三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在蓮湖、雁塔、未央、灞橋、長安分別設立1-2個建築垃圾處理場。建築垃圾處置場的設立和管理由區人民政府負責。設立的建築垃圾處置場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提供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善的排水設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四)明顯標誌。

第十五條建築垃圾處置場應做到:

(壹)及時接納建築垃圾;

(2)保持場地無蚊蠅孳生地,防止灰塵飛揚和汙水外溢;

(三)保持引道整潔、暢通;

(四)不得接納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六條建築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前,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退耕、做好綠化或者造山,並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居民因裝修、施工、維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委會指定的地點堆放;物業管理單位或居委會負責清理,並委托有資質的運輸單位運輸建築垃圾進行有償清運。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現場積存垃圾未及時清理的,責令立即清理,並處1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現場未按照規定封閉,出入口未硬化,且沒有相應沖洗設施的,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建築垃圾處置場排放建築垃圾的,責令立即停止排放並清理垃圾,根據排放垃圾量,對排放者處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無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運輸建築垃圾資質,擅自清運建築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以2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建築垃圾,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以及運載建築垃圾未密閉、覆蓋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遺撒的,責令清除,並處200元罰款;逾期不清除或者清理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處罰後,運輸過程中未采取措施再次遺撒的,吊銷建築垃圾運輸資格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建築垃圾堆放場受納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廢棄物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並吊銷其建築垃圾消納場資格。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塗改、偽造、出借、出租或者買賣專用車輛標誌或者建築垃圾清運證明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行政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公民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並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舉報屬實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5月20日起施行,臨潼區、閻良區、藍田縣、戶縣、高陵縣、周至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發布於1992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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