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考核,並取得安全生產考核等級。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客運經營、班線客運經營和旅遊包車客運經營申請後,應當根據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情況,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作出客運經營、班線客運經營和旅遊包車客運經營許可決定,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客運經營許可決定應當載明經營主體、經營範圍、車輛數量、車輛類型和等級、技術等級、駕駛員要求等許可事項。班線客運經營許可決定書還應當載明始發地和目的地、線路、班車類型、經營期限等內容。旅遊包車客運經營許可決定還應當載明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內容。
臨時包車客運和加班客運實行車次審批制度。第八條客運經營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許可決定的要求實施許可事項。無正當理由超過許可決定規定的期限未實施許可事項的,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收回其經營許可。
實施跨省、跨市、跨縣客運經營許可事項的,由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縣內客運經營許可實施情況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第九條班線客運線路應當根據遊客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確定,遵循安全、就近、方便、經濟運行的原則。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場供求、客運站規劃和客運站等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站功能進行定位,報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客運經營者可以根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布的客運站功能定位和班次運力選擇客運站。
省際客運站和城際、縣際客運站由客運列車始發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縣內旅客列車的起止站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第十條從事班線客運和旅遊包車客運的客運車輛應當明示經營許可證書、班線客運標誌和旅遊包車客運標誌,從事臨時包車客運和加班客運的客運車輛應當明示臨時包車客運標誌和加班客運標誌。
臨時包車客運標誌牌和加班客運標誌牌由客源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並在壹次運輸所需時間內有效。第十壹條客運班線每日發車班次應當根據客流、流向、流時規律合理安排,由經營者根據實際運營順序選擇。省際、城際旅客列車由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縣際、縣內旅客列車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通過招標取得經營許可的旅客列車日開行數量,由中標人在滿足社會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客流高峰期間的日發車頻率,客運站可以合理調整。第十二條實行班線客運營業站管理制度。客運班車應當履行規定的報班程序後方可開始運行,不得在站外招攬乘客。班線客運經營者確需停業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班線起止客運站報備;連續停止經營超過180天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其營業執照由原許可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