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遇到租車合同糾紛怎麽辦?
1,協商
在友誼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可以請求相關機構調解。如果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二、租賃合同到期前如何解除?
事實上,雙方依法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信守合同,按承諾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否則不僅要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守約方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但依法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1.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租賃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壹方願意解除租賃合同的,可以與另壹方協商解除租賃合同,只要雙方協商壹致,租賃合同即可解除。
2、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況之壹,就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如地震、洪水、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出租人強行收回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經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有質量缺陷,但拒絕更換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最好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處理方式和違約金計算標準。雙方租賃合同生效後,合同中的糾紛解決條款和違約金計算條款自然發生法律效力。此時,壹方可以根據合同要求另壹方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