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稅種,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及附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