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繳納租賃保證金。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和經濟租金的;
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0元的標準繳納租賃保證金;
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其他家庭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0元的標準繳納租賃保證金;
租房押金標準可及時調整。租賃保證金存入市國土房管局所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專用賬戶,按照銀行同期1年定期存款利率為承租人計付利息;
不足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承租人騰空房屋時,租賃保證金可由產權單位用於抵扣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和違約賠償金,返還保證金剩余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