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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臨時建設工程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遏制違法建設,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工程的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限期內臨時建設、使用和拆除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四條杭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第五條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不得破壞城市景觀,不得影響城市交通和相關建築物的使用功能。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建設或者批準臨時建設工程(少數公共臨時建設工程除外):

(壹)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設範圍和近期需要埋設的路段;

(二)已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整治的沿街主要道路和城市出入口;

(三)影響西湖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風景資源保護的;

(四)影響防洪排洪的;

(五)占用城市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供熱等地下管線;

(六)與居住建築的距離達不到最低要求,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七)違反文物保護、環境保護、鐵路、航空、交通、無線電、地下工程、河道和港口等專業部門保護規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除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臨時建設工程,涉及土地、城建、消防、市政公用、綠化、環保、河道等部門管理範圍的,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八條嚴格控制臨時建築的建設規模、高度和層次。第九條城市道路兩側臨時圍欄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景觀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

城市主幹道兩側、具有開放功能的公共建築或者退讓規劃道路紅線不足3米的其他建築,不得在退讓範圍內設置臨時圍欄。第十條嚴格控制城市道路兩側建設項目占用現有道路和設置臨時施工圍欄。確需設置的,應當向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道路占用手續。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無條件拆除臨時施工圍欄。第十壹條禁止占用道路、綠地、空地、庭院、屋頂或者依附於現有建築物在居住區搭建臨時建築。

居住區因社區管理需要增加零星配套設施的,應在現有房屋中進行調整。現有住房無法安排解決,確需建設臨時設施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審批前進行公示或者組織社會聽證會,並根據群眾意見決定是否批準。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臨時房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灰線,經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

建設臨時建設工程應當確保施工安全和質量。第十三條修建臨時建築工程,應當處理好相鄰關系,並不得影響他人的采光、通風等條件。城市道路兩側原有建築經批準改建為臨時營業用房的,應當按照《杭州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後退,並處理好道路拐角處的交通視距。第十四條臨時房屋壹般不允許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建設工程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臨時建設用房必須無條件拆除。第十五條臨時建設工程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轉讓、交換、交易或出租。第十六條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使用期間因城市規劃和建設需要提前拆除的臨時建設工程,應當無條件拆除,不給予任何補償和安置。

臨時建設工程期滿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確需延期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0個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本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臨時建設工程期滿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期滿不拆除的,按違法建設處罰,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