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非因承租人的原因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