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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規範土地市場秩序,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國有土地年租金的征收。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租金繳納人)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

(壹)將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任何地方的建築物、構築物產生收益;

(二)將已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暫不具備轉讓條件),因臨時需要改變用途的收入;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有土地年租金收取標準,除呼蘭區、阿城區外,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哈爾濱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價格標準》執行。

呼蘭區、阿城區國有土地年租金收取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基準地價等因素另行制定。第四條國有土地年租金由財政部門征收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第五條租金繳納人應當在租賃土地或者臨時改變土地用途後20日內,到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租賃登記手續。

租金繳納義務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有土地租賃登記表;

(二)註冊人的有效證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土地權屬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出租房屋和場地的租賃合同或協議。第六條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租金繳納義務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實地測算租賃土地或者臨時改變土地用途的面積,繪制土地示意圖,核定租金數額。第七條國有土地年租金自租賃之日起按月計算,年終壹次性收取。第八條。租金繳納人未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從次年的1起,按日加收應征收總額1‰的滯納金。第九條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國有土地年租金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征收票據,並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足額繳納。

國有土地年租金納入地方財政資金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少、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第十條租賃土地登記發生變更或者臨時改變土地用途的,租金繳納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5,438+05日內,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壹條國有土地租賃終止後,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及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證》註銷手續。第十二條駐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和國有土地年租金繳納情況的核查,及時查處漏登記、漏繳納等行為。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全市國有土地年度租金收繳活動進行監督。第十三條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配合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核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第十四條租金繳納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證》的,由駐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租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租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壹)隱瞞或者謊報租賃國有土地的時間、面積、用途的。

(二)租賃或臨時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發生變化而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塗改或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證》的。第十七條對在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壹)與租金支付者串通造成租金收入損失的。

(二)未依法履行登記、核實、計算、征收等職責,造成租金收入損失的。

(三)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國有土地年租金,造成租金收入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