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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人才安居保障辦法

襄陽市人才住房保障辦法:

符合以下條件的基層人才及以上人員可申請租住人才公寓:

1.具有介紹單位的招聘、錄用、聘用文件或與聘用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

2.本人(及配偶)在市區不擁有任何形式的房產,不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等。);

3.在市區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省級領軍人才不限,中央、省屬駐湘單位可根據社保繳納實際情況確定)。

人才住房補貼申請條件:

1,屬於中等偏下收入的城市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籍;

(2)上壹年度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標準;

(3)申請家庭在市區無房。

2、屬於新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創業者:

(1)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籍,或持有市區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7年的;

3.申請人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者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或者持有城鎮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1年以上;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市區無房;

5.申請家庭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標準的金額;

6.申請人直系親屬在本市區無住房補貼能力。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社會力量建設。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開發區和園區內,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為園區內用人單位或職工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