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涉稅事項申報稽查管理制度的通知》(稅務總局〔2065〕103號)第壹條規定,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名稱變更為“跨區域涉稅事項申報稽查管理”。
因此,異地轉讓、租賃不動產不需要填寫《跨地區稅務事項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