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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異地轉讓或租賃不動產需要填寫《跨地區稅務事項申報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相關制度和辦理流程的意見》(國稅發〔2065〕106號)第四條規定,異地轉讓、出租不動產,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涉稅事項申報稽查管理制度的通知》(稅務總局〔2065〕103號)第壹條規定,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名稱變更為“跨區域涉稅事項申報稽查管理”。

因此,異地轉讓、租賃不動產不需要填寫《跨地區稅務事項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