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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判決解除土地租賃合同的無限期租賃合同?

法律主觀性:

租賃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能夠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關系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已簽訂的合同不能實現的,可以解除。如果不是受不可抗力影響,違約方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 *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