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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應註意的三點

轉租現象不明顯,即承租人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將租賃房屋再次出租給第三人,從而在出租人與承租人原有租賃關系的基礎上,增加了承租人與轉租人之間的轉租關系。由於法律關系變得復雜,承租人在轉租房屋時應註意以下三點:第壹,必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出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的,必須先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否則構成無權處分,其轉租行為的有效或無效處於待定狀態。只有在事後取得出租人同意或者取得租賃房屋所有權後,轉租行為才能被認定為有效。第二,轉租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原租賃期限。轉租行為基於原租賃行為,所以受其約束,主要表現為承租人與轉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這是壹般原則。例外只能是出租人、承租人和轉承租人就延長租賃期限達成壹致。

三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享有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和新轉租合同中出租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當然,本通知也可以在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協商後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壹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