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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體自卸車租賃合同

2008年4月30日,群眾舉報“有不法分子在柳州市城中區牛車坪站南采石場北側非法開采錳礦”。接到舉報後,城中區國土資源局立即將相關情況上報城中區政府,城中區政府立即組織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對舉報周邊區域進行監控。5月1日淩晨1時,部分不法分子在舉報地點進行非法采礦活動。由中區政府組織,聯合調查組主動出擊。經過連續三晝夜的奮戰,壹舉摧毀非法采選場所4個,繳獲洗礦機8臺、運輸車7輛、鉤機1臺、推土機1臺,拆除工棚1個,沒收礦產品209噸,現場抓獲違法嫌疑人22名,其中移送6名。

經查,2008年6月5438+10月,齊秦等6人未經批準,與柳州市城中區牛車坪五隊村民梁廣生簽訂租賃合同,租賃位於柳州市城中區站南采石場北、53010部隊東北的集體土地2450平方米用於開采錳礦,並向梁廣生支付土地租金5萬元。2008年4月中旬以來,齊秦等6人租用7輛自卸汽車和1吊鉤等大型機械設備,利用夜間和節假日在租用的土地上非法開采、沖洗錳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城中區國土資源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牛車坪錳礦非法開采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進行了測算和評估,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查,評估結論為該處非法開采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25.25萬元。

案件調查結束後,城中區政府組織聯合調查組召開案件分析研討會。經過討論和研究,決定:

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以非法采礦罪對齊秦等6人立案偵查。調查結果顯示,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條的有關規定,違法當事人齊秦等人的行為已涉嫌非法采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之規定,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對犯罪嫌疑人齊秦等人刑事拘留,並將犯罪嫌疑人移送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檢察院認為,沒有經過“停止”程序,不構成犯罪,齊秦等6人被關押1個月後被釋放。

沒收礦產品和其他機械設備。當事人繳納罰款10.62萬元,機器設備拍賣所得19萬元已上繳國庫。

分析這起案件是壹起無證開采案件。

本案中,柳州市城中區國土資源局接到群眾舉報後,周密部署,聯合執法,快速行動,有效制止和打擊了無證采礦行為。然而,結果卻讓執法人員深感遺憾。齊秦等6人無證開采,造成價值25.25萬元的礦產資源破壞,但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原因是沒有“停止”程序。

罪刑法定是我國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即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犯罪構成與否必須具備壹定的要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關於非法采礦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的, 從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的”是非法采礦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違法當事人未被責令停止采礦,或者被責令停止采礦後停止采礦的,不構成非法采礦罪,不能以非法采礦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本案中,檢察機關認為,沒有經過“停止”程序,不構成犯罪,在羈押1個月後釋放齊秦等6人符合法律規定。

這個案件至少給了我們兩個啟示:第壹,非法采礦案件形成的社會原因非常復雜,查處難度極大,絕不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壹個人能夠做到的。為此,國務院國發[2005]28號文件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打擊本行政區域內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並規定了相關部門的責任,從而將打擊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由部門行為上升為政府行為。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好這把“方上劍”,主動向政府報告,要求政府組織等相關部門統壹行動,各司其職,最大限度地發揮打擊違法行為的效果。如柳州市城中區國土局在此案中所做的,發現無證開采無法自行處理的,立即將相關情況上報城中區政府,城中區政府立即組織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有效打擊和制止了無證開采的泛濫。

第二,如果忽略了相關環節,會直接影響打擊力度。本案中,對齊秦等6人的處理,因檢察機關認為應當有“制止”環節,未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時,要牢記這壹點。只有在被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時,才能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壹點往往容易被執法人員忽視,有的不註意保存責令停止的證據,有的在沒有被責令停止的情況下就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為了有效打擊無證開采,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前介入,由政府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熱點礦區等地張貼通告,明確要求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者立即停止開采,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然後采取行動予以清理取締。在這個過程中,要註意收集證據,比如拍照、錄像。

此外,2008年6月5438+10月,梁廣生與當事人齊秦簽訂租賃合同,將城中區站南采石場北側、53010部隊東北側2450平方米集體土地出租給齊秦等人開采錳礦,收取租金5萬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