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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有哪些最新的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法最新司法解釋全文1。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的管轄,包括爭議標的較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影響較大的案件。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第三條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為住所。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提起訴訟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第五條對未設立辦事處的個人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條被告戶籍被註銷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原告和被告都註銷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條當事人有經常居住地,遷出後未定居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不在同壹個管轄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條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壹條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隊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第十二條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不服結婚地國家法院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國家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其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中國公民居住在國外,壹方居住在國內,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七條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在租賃物的使用地履行。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條利用信息網絡訂立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壹條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工具登記地、運輸目的地和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第二十三條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地的計算機和其他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的住所。第二十六條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他人因產品和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對我們的生活影響很大,因為民事訴訟涉及的案件都是我們實際應用中出現頻率比較高的案件,所以我們在維護自身權益的時候壹定要了解清楚這類法律的司法解釋,這樣在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才能依據相關法律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