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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屋租賃法律法規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租賃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

根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非所有人出租房屋並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但效力待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也規定:“因第三人的請求權,承租人不能使用或者受益於租賃物的,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見,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人還是使用人,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2.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

3.* *有房未經* * * *同意;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章建築;

6、不符合安全標準;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9.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第七條,居住房屋租賃執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期限由雙方約定。

第11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五、第13條,房屋租賃登記制度。簽訂、變更、解除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

第14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15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法律文書;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租房的,還必須提交其他人同意租住的證明。

租用委托代管房屋時,必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16條: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發給房屋租賃證。

申請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城鎮租賃房屋,可以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並出具房屋租賃證明。

第17條,《房屋租賃證》是合法有效的租賃憑證。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登記戶口的證件之壹。

第18條:嚴禁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遺失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壹)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註銷其證件,並可處以罰款;

(二)未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罰款;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擅自將房屋轉租的,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6.第19條:房屋出租人的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間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