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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分類帳

合同資料的執行是指合同簽訂後合同內容的執行。材料合同應指材料的買賣或租賃合同,材料合同的執行是指壹定規格的設備或材料的買賣或租賃或租入,是合同的標的物。請參見以下內容:

合同管理賬戶1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個目的

為加強和細化合同臺賬數據,規範企業各類合同臺賬管理,根據洪欣(鄭州)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洪欣(鄭州)有限公司合同分類及編號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個原則

凡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經理應按照本辦法建立合同臺賬。壹個合同兩個表格壹個號碼?整理的原則。

第3條適用範圍

除非另有規定,這些規則應適用於:

1.洪欣(鄭州)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管理系統和洪欣(鄭州)有限公司合同分類及編號規則中涉及管理業務範圍內的合同;

二、該公司或被指定為合同壹方的公司提交司法部審查。

第4條定義

各承辦部門確定的管理人員負責合同臺賬的登記、資料的收集和保管。

第五條組織和職責

1.各承辦部門是本系統的牽頭部門,負責確定人員,管理合同文件,形成、積累、整理、歸檔文件,保證文件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二是公司法律部負責協助承包商在此過程中對合同登記臺賬的管理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二章具體實施

第六條註冊方式

合同分類賬以總賬的形式進行管理。所有合同建立總賬,每個承包商建立明細賬。每份合同都要填寫文件和表格。

第七條總分臺賬的具體登記科目

壹、合同總賬登記

1.開發公司由我公司綜合部管理註冊;

2.新興建設公司由我公司綜合部註冊管理;

3.尚都公司、袁滿紅木、萬興珠寶由我處註冊管理;

4.總經理助理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的登記管理;

5.金融中心工程服務部負責登記管理;

6.行政中心人力資源部負責報名管理。

二、部門、項目臺賬管理

1.開發公司分別由公司各部門經理和總工程師註冊管理;

2.新興建設公司由公司部門經理或項目經理分別註冊管理;

3.尚都公司、袁滿紅木、萬興珠寶由各部門經理註冊管理;

4.物業管理公司總經理助理或項目總監負責登記管理;

5、財務中心由中心部門經理負責登記和管理;

6、行政中心由中心部門經理負責登記和管理。

第八條合同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a)合同的名稱;

(二)合同主體和簽字人的名稱;

(三)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包括標的、數量、價格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四)合同履行情況(是否有違約、糾紛、訴訟等情況。以及合同完成的時間);

(五)合同承辦部門和承辦人;

(六)簽訂合同的時間;

(七)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合同賬戶應附以下材料:

1,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2、對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復印件等資料;

3.對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合同另壹方的報價、補充合同、會議紀要、信函和電報;

5.驗收清單、驗收報告、分批和分階段履約記錄、合同履約報告等。

6.相關重要信息。

第十條報名時間

各部門登記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後三天內建立合同臺賬,對重大合同進行記錄和審核。

第十壹條補充信息

各承辦部門的合同客戶經理有權對合同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核,當發現程序不壹致、內容不正確或材料不完整等問題時,應要求合同簽訂人員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更正或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合同登記編號和移交規則

本辦法涉及的合同文件按照洪欣(鄭州)有限公司的合同分類和編號規則進行分類和編號..

移交的合同文件必須標有合同號,完整齊全,必須有層次,符合其形成規律。

如果合同發生變更,合同編號不會發生變化。

合同文件移交時,必須親自編制和清點合同移交清單。

雙方簽字後才能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本規則是洪欣(鄭州)有限公司合同管理體系和洪欣(鄭州)有限公司合同分類及編號規則的支持性文件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辦法發布後提交審查的所有合同。

第十五條各公司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增加相關表格,完善內容。如不適用,請將管理辦法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支持文件:《洪欣(鄭州)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管理系統》和《洪欣(鄭州)有限公司合同分類及編號規則》..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實施細則

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各部門自行補充,報董事長、總經理批準後實施。

第十八條解釋、修訂和廢除

本制度解釋權歸法律部,公司董事長辦公會議修改權和廢止權。

第十九條實施時間:本系統實施時間為2013年4月10日。

合同管理分類帳2

第壹條為保證合同臺賬數據的完整和統壹,規範企業各類合同的管理,制定《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條以有限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合同臺賬(見附件1),同時向公司法律部備案,涉及收付的,還應當向財務部備案。

備案是指合同經辦人將合同臺賬和經辦人簽署的合同復印件提交給相關部門。

第三條合同經辦人和合同部門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後三日內建立合同臺賬,並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協助法律部和財務部對合同管理和履行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合同臺賬應采用表格形式,每份合同應填表建檔。

第五條合同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名稱;

2.合同的主題;

3.合同內容(主要包括合同總價、付款方式、付款時間、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對方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4、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履行進度、合同履行完成時間);

5.備註(是否存在違約、糾紛、訴訟、合同變更、無效、附資料等情況。)

6.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合同臺賬應附以下資料:

1,合同復印件;

2.合同管理系統中對方提供的資料復印件,如加蓋對方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對方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4.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和函件;

5.與合同有關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變更或中止,合同經理應及時在合同臺賬備註欄註明,並報法律部備案。

如果合同價格的支付和接收條款(包括支付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條款等)發生任何變化。),還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合同臺賬管理人員、法律人員和財務人員有權對合同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核,發現程序不壹致、內容不正確或資料不完整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合同經辦人員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或補充資料,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條使用人或借用人在使用或借用合同臺賬資料時,應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並妥善保管合同資料,不得損壞或丟失,不得擅自塗改或更換。處理完畢後,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資料應及時歸還給合同臺賬經理。

違反前款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後果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司法部和首辦共同制定和解釋。

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