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壹)可以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分割,可以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者負債壹起用於出售、轉讓、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來源於合同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分離。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及主要賬務處理》第壹條1801長期待攤費用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分攤期超過1年的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各項費用。
無形資產屬於企業的壹項非貨幣性資產,長期攤銷費用在性質上仍然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