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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租賃合同的損失賠償

法律分析:與合同解除時合同主體的違約損失責任不同,合同無效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是對對方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目的是補償壹方當事人因無效合同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從而將其利益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信托利益不包括也不應超過合同履行的利益,即合同履行後所能獲得的利益。據此,無效租賃合同的賠償範圍通常只包括裝修費用、改造擴建費用等直接損失,而不包括承租人經營損失、員工遣散費等間接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承諾以通知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示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

第四百八十壹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1)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作出的,應當立即接受;

(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函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函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之日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如果要約是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作出的,承諾期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