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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

房產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

房產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房產上的糾紛是生活中常見的問題,但是糾紛需要及時解決。那麽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呢?大家了解壹下房產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

房產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1不動產糾紛可以找到的部門有村委會或居委會、基層人民政府、仲裁庭、法院。因為買賣雙方發生糾紛後,買賣雙方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起訴的方式解決糾紛,解決糾紛的主持機構就是上面所列的機構。

處理房地產糾紛應註意的事項

1.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如實填寫本條款內容,尤其是身份證號、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這是雙方順利接觸的基礎。聯系方式變更時,以變更的書面通知為準。買受人超過壹人時,應當約定產權比例,並指定其中壹人或多人為聯系人。

2.項目建設和銷售基礎。根據銷售現場的宣傳內容認真核對,如實填寫。建議雙方在空白行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約定買受人所購房屋的使用年限。

3.商品房基本情況主要以規劃部門核定的商品房位置、戶型、面積、陽臺為準。

4.付款條件。首付的時間和金額,剩余房款的金額和貸款方式。如因買受人或出賣人原因不能取得銀行貸款,或取得的貸款少於申請的貸款金額,雙方應約定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賣方為買方貸款提供分期擔保的相關約定。

5.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或少於申請的貸款金額,雙方應另行約定具體付款方式,且不排除終止合同的權利。該條款需要註意的是,買受人應提前掌握貸款銀行的貸款政策,確保自己符合貸款要求,避免承擔違約責任。

6、面積差異處理。面積差異的處理主要是指以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為計價方法,合同約定的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存在差異時的處理方法。

7.交貨條件。《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明確規定了交付條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建設工程已經依法驗收並向有關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按照規劃設計建成,並通過驗收;前期物業管理已經實施。

8.在交接單上簽字。如買受人確認所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且出賣人也確認買受人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雙方應簽署房屋交接單。

9.違約責任的約定。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逾期付款、逾期交付、產權登記延期、配套設施延期等。根據對等原則,雙方根據違約責任約定賠償標準,並註意對等原則。

10.雙方協商確定的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遵守。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不壹致的,按照法律法規辦理。

房屋產權糾紛可以去哪個部門?1.因房屋所有權、使用、經營、租賃、典當、典當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有關的房屋裝飾、裝修、設計及附屬設備權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爭議,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或房屋拆遷的同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法院提出交涉。

3.在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行為。員工對住房分配有不同的看法。或許住房分配不合理引發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該由單位或相關行政部門處理。

四、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簽訂住房分配合同後,職工因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單位可按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產生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因有關部門批準建造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造成汙染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處理,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因違法建築引發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拆除引發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商業、租賃、典當等民事糾紛。,因違章建築引起的,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代理到法院。

所以房產糾紛中不同的情況會涉及到不同的部門去處理,這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為了更好的解決相關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家都清楚。

房產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3.離婚財產糾紛怎麽解決?

壹般來說,夫妻因為不能就離婚財產分割的提議達成壹致,特別是在房屋分割上意見不壹致,所以按照法院訴訟程序離婚。在房價飛漲的大城市,房子的問題是老百姓的大問題。因此,如何分割房子就成為離婚中的壹個關鍵問題。結合現實,離婚時房子分割的情況很復雜。其描述如下:

(壹)夫妻婚前購買並付清全部購房款的房屋,屬於壹方婚前財產。離婚時,對方不能約定分割。

1.婚前取得不動產登記證。

婚姻法要求,壹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雙方的財產。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法律規定(壹)另壹個要求:夫妻壹方的全部財產不會因夫妻關系的延伸而轉為同壹財產。如果夫妻壹方在婚前付清了全部購房款,拿到了房本,那麽房子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壹方不能約定分割。

2.婚後領取不動產登記證。

仍然是屬於壹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對方不能約定分割。不動產登記證雖然是產權證,但並不代表婚後取得不動產登記證的房子就應該是婚後財產。要看出資情況,婚前夫妻是否已還清全部購房款,婚前是否取得房屋支配權。

(二)婚後,夫妻壹方以其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婚前財產之壹,離婚時另壹方不能約定分割。

這就涉及到夫妻壹方使用自己婚前購買的房屋或者資產來源於自己婚前財產的問題,因為它只是改變了原有資產使用價值的形態,其使用價值是在婚前取得的,也就是說“同樣應該改變”,所以應該判定為壹方財產。離婚時,對方不能規定分割。

(3)婚前壹方承租,婚後以* * *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在壹戶之下的,判定為* * *財產。

在日常生活中,重點關註具有現行政策特征的房屋,如房改房。這類房屋的取得,壹般是婚前由壹方承租或與職務、等級、工齡等掛鉤。,而且成本遠遠小於房子的價值。

而且當時關於分房的情況有很多細節,解決這類房子的異議非常復雜。而不動產登記證通常是由職工戶下直屬企業辦理,這在國內是比較廣泛的情況。以前,有很大的反對意見,但現在它有了壹個既定的“名字”。

根據《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和最高法院《婚姻法(二)》法律規定的要求,這類房屋仍屬於夫妻關系延續期間的個人所得,應與* * * *判定為同壹財產。

(四)夫妻結婚後,使用同壹財產(包括貸款和房屋,應屬於同壹財產。離婚的時候壹般都是平分。

房產所有權證不管是壹方的名字還是對方的名字,都是同壹房產。離婚的時候,壹般都是平分。分割時應按照房屋的市場價格(交易價格,計算)計算,而不是按照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得到房子的壹方要付給另壹方五折。如果涉及到借款,就要先減去壹部分貸款。比如壹套房子,購買價格50多萬,首付654.38+0.5萬多,貸款35萬多,現值60多萬(成交價,未還貸款30多萬)。

按照下面的公式分割,60萬的現值減去30萬的借款,相當於30萬,是可分割的部分,每個人可以得到654.38+0.5萬元。也就是說,得到房子的壹方將654.38+0.5萬元交給另壹方,得到房子的壹方自主償還剩余的貸款費用和貸款利息。

(5)夫妻雙方根據婚前住房貸款購買的房屋和婚後夫妻雙方償還的房屋如何分割?

房屋雖為壹方婚前購買,但婚後房屋升值部分和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部分應視為同壹財產,財產來源應按出資額分為婚前和婚後兩部分。

共同償還的部分,無論是壹方以自己的工資償還,還是以對方的工資償還,都應判定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許,如果壹方有直接證據證明其還款資產來自其婚前財產,那麽這部分就不能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不動產登記證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前取得,還是根據情況而定。

(6)離婚時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子如何分割?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法律規定(2、第二十二條要求:(1、被告婚前,父母為對方購房出資的,該出資應判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對方的;(2)被告結婚後,父母對對方購房有出資的,該出資應判定為對夫妻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

結合現實,還有壹種情況:離婚時,壹方突然明確表示買房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給的,並拿出壹張欠條為證。對於法院來說,壹般的做法是先看對方的心態。如果對方不認可,法院壹般會對債務是否成立進行錯誤認定,進行實際核實,因為債務人不能簽約作為第三人參與起訴。所以法院除了分割房屋,還會通知債務人再提起訴訟。

(7)離婚時不動產登記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如何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夫妻的名字,還有孩子或者父母的名字。實踐中,法院壹般采取以下對策:(1,房屋分割未審,被告另案起訴;(2)根據被告申請,中止案件審理,通知被告再次提起財產分析訴訟,再根據財產分析裁定結果分割夫妻現有房屋壹部分。

(8)離婚糾紛咨詢:婚前雙方各自出資買房,不動產登記證上只能列壹方姓名。離婚後房子怎麽分?

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廣泛的情況,尤其是大都市,壹方完全出資買房,壓力很大。壹般壹方出資買房。婚前共同出資買房時,因為婚前對對方有好感或者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和不動產登記證上只寫壹方的名字,另壹方沒有。婚後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壹方不認可另壹方在買房時出資,覺得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另壹方無法約定分割。

其實有兩種情況:

1.結婚前,他們互相出資買房,並付清了全部購房款。

如果壹方不承認另壹方在買房時有出資,又沒有足夠的直接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那麽另壹方的利益就失去了法院的保護。換句話說,即使壹方真的給了錢,也不能證明投資人的個人行為,法院也不能判定為同壹財產。

2.結婚前兩人互相投資買房,但沒有還清全部購房款(有貸款,。

同上。本案的異議是婚前共同投資的部分和婚後共同還款的部分仍屬於同壹財產。

所以,婚前,互相投資買房的人,應該盡量在購房合同和不動產登記證上寫上對方的名字,這被認為是互相關註,互相信任,增進感情,防止異議,不會改變法律。

(9)有異議且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無法協商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的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壹條),對離婚時未使用或未充分使用的房屋有異議,不能協商解決的,人民檢察院不適宜裁定房屋權屬,應由被告根據具體情況裁定。被告取得上述房屋的完全使用權後,如有異議,可以再次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

這裏必須註意的是,對於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房屋,如果沒有異議並能達成壹致意見,人民檢察院仍然可以對房屋的權屬進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