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合同約定的月租金乘以總租賃期限得出的租金總額為租金基數。
2.根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願確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3.將租賃基數除以租賃期限,換算成租賃積分。租金積分每年10積分,不滿壹年的按比例計算。每份租賃合同總積分不得超過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