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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從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的稅費

法律主觀性: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船舶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1)。財產租賃所得為壹個月內取得的壹次收入,扣除規定的費用後的余額或者定額、定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扣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以上,從固定費率中扣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個人臨時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5]125號)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二)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款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憑完稅憑證從其財產租金收入中扣除。納稅人提供準確有效憑證的,允許扣除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支出的修理費。修理費的允許扣除額以每件800元為限。如果壹次扣完不了,允許下次繼續扣,直到扣完為止。(國稅發[1999]089號) (三)在計算每月財產租賃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先扣除相關稅款、教育費附加和修理費,再按稅法規定扣除800元或20%的法定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轉租人支付的租金、稅金及教育費附加後的余額,可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