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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仲裁

法律分析:根據有關規定,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房屋糾紛案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結的案件;

(二)涉外房屋租賃糾紛;

(三)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的房屋租賃糾紛;

(4)房地產管理部門是當事人;

(5)法律法規規定由政府部門受理的;

(六)違反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予以行政處理的;

(7)壹方申請仲裁,另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超出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