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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黃山市戶口遷入程序及條件規定(戶籍電話)

各區縣人民政府,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黃山現代服務業園區管委會籌備組,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鄭萬[2015]5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壹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壹.壹般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因地制宜、以人為本、規範協調的原則,進壹步放開戶籍政策,統壹城鄉戶籍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統籌戶籍制度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所有常住人口。積極引導轉移人口向城鎮和重點發展地區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新型戶籍制度。它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6%,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36%。

第二,進壹步放開戶籍遷移政策

(壹)全面放開市區和城鎮落戶限制。在我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及其隨其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合法購買、自建的住房,單位提供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或公有住房租賃使用證的公有住房。

(二)進壹步放開“三避難”戶政策。屬於夫妻、父母子女、子女父母的戶口遷移不受限制,其他政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夫妻壹方是現役軍人的,另壹方與公婆(公婆)之間的互信參照執行。

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子女已經隨軍落戶的,可以投靠爺爺奶奶。

(三)繼續實施人才落戶政策。在我市就業的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並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其他緊缺人才,允許其配偶、子女、隨遷父母在就業地落戶。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術工人、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自願來我市工作的,不受其(創)業或實際居住地條件的限制。

(四)妥善解決戶籍管理中的關鍵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問題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問題。妥善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新生兒出生登記戶口只審核出生證明和監護人的材料,不得設置任何落戶前置條件。在鎮(街道)設立集體戶,由專人管理,解決符合其他落戶條件但暫時沒有落戶地點的人員的戶籍問題。

第三,創新和規範人口管理

(壹)建立城鄉統壹的戶籍制度。7月起,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分,統壹戶口登記,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戶口不再標註戶口性質,不出具戶口性質證明。到2020年底,逐步建立與城鄉統壹戶籍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會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統計制度。

(2)實行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在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以連續居住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為條件,逐步在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方面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同時結合其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在當地享受參加中考、高考的資格。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依法履行公民義務。

(3)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人口統計工作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和區域分布情況。建立和完善市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分類完善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收、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信息整合共享,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建立兩級專職或兼職人口信息員隊伍,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掌握轄區常住人口基本情況,開展人口信息核對、調查和統計。

(四)紮實做好戶籍管理基礎工作。全市公安機關要嚴格執行公民如實申報戶口和責任追究制度,認真開展戶口清理整頓工作,徹底糾正戶口管理中的“重、漏、錯、假”問題,確保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的準確性、唯壹性和權威性,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奠定堅實基礎。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出臺配套政策,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涉及糾正“重、缺、錯、假”戶口的公民更新相關信息或辦理新證,確保其能夠正常參與社會活動和公共事務。

四、切實保護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

(1)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明確,公安機關作為單壹的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其辦理相關的戶口登記事務。加快建立農村產權轉讓交易市場,促進農村產權轉讓交易公開、公平、規範運行。堅持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要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進行試點。現階段不允許以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確保農業移民和其他永久居民的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逐步完善和落實流入地流動人口子女免學費、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入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全面為農村轉移人口提供政府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計生服務體系,實現基本衛生計生服務均等化。將進城落戶農民全面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規範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和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在現有統籌層次基礎上,分步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制度整合,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實施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落實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做好參保人員跨制度銜接,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協調發展。將進城落戶農民全面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強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聯動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權責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深化稅制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增加財力平衡,確保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完善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成本分擔機制。各級政府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在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性住房、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費用。企業嚴格執行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積極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並加大培訓投入,依法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農民工承擔參加城鎮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個人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就業培訓費用。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工作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壹步統壹思想,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認真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於求成、壹哄而上。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調查研究,開展基礎數據調查、統計和分析,根據需要,抓緊出臺本地具體的、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2)加強協調配合。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市教育局、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農委、市文化委、市衛生計生委、市體育局、市法制辦、市殘聯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配套政策,保障資金。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政府督查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3)加強宣傳引導。準確解讀此次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宣傳其重大意義和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認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