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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責任屬於什麽主體?

租賃負債是負債,是新租賃準則的產物,即承租人同時確認對租賃資產的使用權,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都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等於未支付的租賃付款按照租賃期開始日的現值。

租賃負債是新租賃準則的產物,即承租人在租入資產時同時確認租賃負債,無論是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都應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等於未支付的租賃付款按照租賃期開始日的現值。

2018,18年2月7日,財政部發布《關於修訂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租賃的通知》,新租賃準則與IFRS 16趨同。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者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9 1起執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1 1 1起生效。

新租賃準則下,對承租人取消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分,要求所有租賃在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短期租賃和低值資產租賃除外,簡化),並引入了資產使用權和租賃負債的概念。租賃期開始時,承租人應確認資產使用權和租賃負債。

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款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租賃負債通常在非流動負債和壹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中單獨列示。

在計算租賃付款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租賃合同中包含的利率作為折現率;無法確定租賃固有利率的,應當使用承租人的增量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租賃隱含利率是指出租人租賃收入的現值與無擔保殘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利率。承租人增量貸款利率是指承租人為了獲得接近資產使用權價值的資產,在類似經濟環境下,在類似抵押條件下借入資金所要支付的利率。

在後續計量中,承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定期利率(即折現率)計算租賃負債在租賃期各期的利息支出,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