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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責任是什麽?

法律分析: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以下權利,承擔以下義務: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住宅房屋出租人有權在訂立合同時查驗承租人及其所有居民的身份證明;租賃期間,承租人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情況。住宅房屋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時,應當按照規定在租賃合同中確定承租人人數;承租人沒有本市戶籍的,應當督促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戶口登記。居住房屋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向社區綜合協管小組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居住在房屋內的承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有權檢查房屋的狀況是否符合房屋的安全狀態。住宅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將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使用的,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同壹住所共住人數增加的,應當書面告知出租人;新增居民沒有本市戶籍的,應當督促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