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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1.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合同得以履行。這種情況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承租人支付租金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返還租賃物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處分租賃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而自然終止的情況。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本合同繼續履行。本合同經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解除,不影響出租人與供應商簽訂的供貨協議的繼續履行,即供應商的利益不因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履行而受到損害。3.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發生糾紛,因選定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的判決而終止合同。4.合同約定的終止履行條件出現,自動終止。5.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前述條款。第二、三份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不影響守約方向違約方主張賠償和支付違約金的權利的履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