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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租賃業務試點工作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實物租賃業務試點工作,促進實物租賃業務試點工作的正常開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物租賃,是不同於融資租賃的以取得設備(包括汽車)、工具和耐用消費品使用權為目的的租賃形式。這是壹種可撤銷和不完全的租賃業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間提供租賃後服務,如維護,承擔過時的風險。包括租賃、轉租等形式。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租賃市場,是指為租賃當事人提供正規、公開、規範的實物租賃交易,並具有信息、結算、交易擔保、維修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租賃企業,是指主要從事實物租賃業務的經營機構。第四條試點項目的目的是:

(1)探索以租賃方式拓寬市場,調動社會閑置、積壓商品和待開發新產品進入市場,提高資源利用率,優化資源配置,盤活企業資金。

(2)從理論和實踐上探索現實租賃市場和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方法。

(3)為配合有關部門制定促進實物租賃業務發展的配套政策奠定基礎,為實物租賃市場的全面發展創造條件。第五條申請試點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合法登記手續和合法身份,具有開展實物租賃業務所必需的自有資金和經營實力。

(二)有開展實物租賃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配套設施。

(三)從事實物租賃業務兩年以上,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經驗豐富的業務人員和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試點品種符合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促進了實物租賃市場的建設和發展。第六條申請試點時,實物租賃市場或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當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試點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實物租賃市場設立方案、租賃交易管理辦法以及與市場運行相關的規章制度草案。

(五)實物租賃企業的章程、租賃合同文本和內部管理制度。第七條試點工作主要依靠省級人民政府的組織,具體工作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審查試點單位的申請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後報國內貿易部。

(二)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協調解決試點市場或企業的相關扶持政策和措施。

(三)協調試點單位與有關方面的關系。

(四)監督管理試點單位,指導其日常工作。

(五)總結試點經驗,研究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第八條實物租賃市場和企業試點由國內貿易部會同當地省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根據現有實物租賃機構的綜合信譽、規模經濟、管理水平和市場輻射能力選擇確定。第九條確定實物租賃試點市場和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努力拓展業務,擴大租賃規模,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實物租賃方式和方法。

(二)加強管理,遵守合同,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權益。

(三)為租賃各方提供優質、高效、公平、公正的服務。

(四)積極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試點活動。

(五)每季度末,應及時向國內貿易部和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報告市場或企業的綜合情況,具體內容另行規定。第十條實物租賃市場試點工作由國內貿易部市場建設管理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建設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物租賃試點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對試點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查和論證,確定試點單位,並以壹定方式公布。

(三)檢查指導試點工作,研究試點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組織試點單位進行討論和交流。

(四)研究實物租賃業務試點政策,組織制定實物租賃業發展的政策法規。

(五)組織實物租賃從業人員的學習和業務培訓。第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市場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