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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出租需要註意什麽?

租賃二手房買賣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不僅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房屋正在出租,還要將租賃合同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附件。

如果不遵守這壹要求,可能會出現以下風險:

1.壹旦賣方違約,不想賣房,可以另行簽訂虛假租賃合同,租期長,租金低。這樣,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賣雙方都無權主張承租人騰空房屋。這足以打擊買方繼續買房的意願,賣方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2.賣方可以降低租金,改變買方的預期收入。

(2)應明確約定房屋租金何時轉移給買方。

通常情況下,房屋租金最遲會在買受人支付80%房款或產權過戶時由買受人收取。

(3)約定的交貨時間和延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不要簡單地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租賃合同解除後,出賣人交付房屋。還要約定出賣人交付房屋的具體時間和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因為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以各種理由不按期騰退房屋的情況非常普遍。

(4)應明確規定,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不騰退房屋的,出賣人有義務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

因為就租賃合同而言,賣方是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租賃合同的相對人;就房屋買賣合同而言,出賣人有按時交付房屋的義務。

(5)應明確約定買受人保留壹部分購房款,交房後支付。

因為賣方完成產權過戶後,可能誰都很難找到,但對於正在出租的房子,賣方的義務並沒有盡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