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地有戶口,外國人需要有居住證並滿足規定的居住期限;
2.申請人應在申請地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地無住所且租住房屋低於規定標準的。
(壹)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的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非本市戶籍的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本地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動模範、全國勞動模範需提供暫住證);
2.未租住公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3、家庭資產核定不超過20萬元;
4.沒有住房的家庭;
5、無承租人或居住在本市的直系親屬住房;
6、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配租的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大學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新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畢業後三年內就業;
2、外來務工人員必須持有城鎮暫住證,並在家庭(或個人)居住壹年以上;
3、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4.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5.沒有住房;
6、未在本市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住房;
7.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公租房需要的材料。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同壹申請人。申請人與* * *同壹申請人應當具有贍養、扶養、撫養的法律關系。同壹戶籍的多個核心家庭可以分別申請公租房保障,但申請的家庭成員不能重疊。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個人和家庭)只能租住壹套公共租賃住房。單身的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並向審核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壹)《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特殊人才和受表彰學生需提供相應證明,新就業大學生提供畢業證明,非本地居民提供暫住證);
(三)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大學生家庭需提供勞動就業合同、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保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產權登記單位出具的申請住房所有家庭成員及直系親屬證明;
(5)相關單位出具的資產證明;
(六)有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
第三十條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允許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承租人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壹)申請續租,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