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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壹戶壹宅,出租農場租金最長20年。

9月20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院落。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壹戶壹宅”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利用農村宅基地在農村修建別墅和私人會館;嚴禁以流轉為名非法占用或買賣宅基地。

《通知》明確了監管責任——落實基層政府屬地責任,鄉鎮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統壹管理機制。

《通知》出臺的背景是,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相對薄弱。壹些地方存在超標占用宅基地、宅基地非法交易、占用耕地建房等問題,有時損害農民合法權益。

嚴格執行“壹戶壹宅”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經批準易地建房的,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將原宅基地歸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對歷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積過大、“壹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置。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有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基地。

《通知》明確了監管責任——落實基層政府屬地責任。鄉鎮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統壹管理機制,依托基層農村管理部門,協調宅基地用地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房建設監管等相關部門職責,實行壹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建立宅基地和農房聯審聯辦制度。

要加強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全過程監管,落實宅基地申請審核、丈量審批、住宅竣工後核查等“三在場”要求。要開展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涉及宅基地的違法行為,防止新的違法占地。要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調員。

同時,《通知》提出,鼓勵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和鄉村旅遊。

通知同時指出,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出租農家樂,應當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

在尊重農民意願、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整治,復墾土地優先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村莊建設和農村產業發展需求。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將宅基地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民。對於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各地可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鼓勵其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的方式。

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要充分保護農民的資格權和農民的住房財產權。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轉讓宅基地和以各種名義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非法收回農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將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格控制整村合並,規範實施程序,加強監督管理。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利用農村宅基地建別墅和私人會館。嚴禁以流轉為名非法占用或買賣宅基地。

做好宅基地基礎工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土地調查、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推動建立農村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宅基地和農房利用情況調查,全面了解宅基地規模、布局和利用情況。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收回和違法用地查處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研究解決宅基地管理和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註意總結基層和農民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貫徹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及時修訂完善地方宅基地管理辦法。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自身建設,加大法律政策培訓力度,以工促隊,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