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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出租人收回資產時的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出租人收回資產時的會計處理

(1),有擔保殘值,沒有無擔保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應編制下列會計分錄:

借:融資租賃資產。

貸款:融資租賃應收款項。

收回的租賃資產價值低於擔保余值的,應向承租人收取價值損失補償費,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

(2)有擔保殘值和無擔保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應編制下列會計分錄:

借:融資租賃資產。

貸款:融資租賃應收款項。

貸項:未擔保殘值

扣除未擔保余值後收回的租賃資產價值低於擔保余值的,應向承租人收取價值損失補償費,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

(3)有未保證的殘值,但沒有保證的殘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還的租賃資產時,應編制下列會計分錄:

借:融資租賃資產。

貸項:未擔保殘值

(4)有擔保殘值和無擔保殘值都不存在。此時出租方不需要做賬務處理,只需要做相應的登記備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