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預購商品房在登記後、竣工前轉讓的,當事人應當在轉讓合同簽訂後65日內,向市、縣房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支付購房款的,預購人應當取得預售人的書面同意;
(二)購房款已經支付,預購人應當書面告知預購人。
未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轉讓的,轉讓合同對預售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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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條房地產有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房地產的價值為預期債權的最高額。債權清償後,債權金額小於最高額的,以實際金額作為擔保金額;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不在保修範圍內。
以預購商品房(含政府提前優惠出售的住房)貸款或在建房屋抵押的,抵押當事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30日內,向市、縣房管機關申請抵押預登記。
第五十壹條?債務履行期內房屋竣工的,抵押當事人憑預登記證明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預登記期間,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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