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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公共財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有房產的管理,維護房產使用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使房產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遼寧省城市房產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鞍山市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各類房屋,各部門、各單位以及中央和省在鞍山的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學校等自辦房屋,均應執行本辦法。

市、縣(區)房地產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房地產管理職權的職能機構(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城鎮所有房屋的管理。城鎮公有房屋,要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房產證》,國家依法保護其所有權。第三條自行管理房地產的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接受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資料。第四條凡在本市租住、使用公有住房的職工、居民和單位,應當憑住房分配表取得產權單位出具的公有住房使用證。《公有房屋使用證》由市、縣(區)、房產局統壹制定和發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移動或者侵占產權不屬於本單位或者未分配自用的房屋。違者,產權單位和房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遷出,收回房屋,並處以適當罰款。第五條住戶因正當理由與他人交換住房,必須經產權單位同意,按照規定辦理交換手續後,方可允許交換。未經產權單位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出借或交換公有住房。違者,除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租金三至四倍的罰款外,還可收回房屋。

與承租人同住的家庭成員要求分開開戶,房屋可以分開使用的,由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經產權單位批準後按規定辦理分戶分房手續。第六條承租人遷出或死亡,原共同居住的親屬有常住戶口但無住房的,可申請變更租賃戶口名稱,經產權單位同意後,方可按規定辦理戶口變更手續。第七條承租人已取得《公有房屋使用證》,必須按房產管理部門評定的租金標準按月繳納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或拖延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天加收1%的滯納金。拖欠租金和滯納金由承租人本人工資匯出。接到產權單位通知後,該單位不得拒絕。對超過三個月拒交租金的,產權單位有權收回房屋,另行分配。各產權單位應按評估標準向自有房屋收取租金,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提高、降低或免收租金。第八條租住公房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訴,並直接向司法機關起訴。第九條在租賃關系不變的情況下,公有住房的公共部位屬於公眾所有。如對公用部分的使用發生爭議,所有租戶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產權單位應當核實裁決。租賃關系或用途發生變化時,產權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公共部位的用途。第十條租住公房的單位和個人,應負責照管和保管所租住公房的主體、附屬設備及所有公共設施、庭院、過道、走廊、樓梯和陽臺。因使用不當或擅自拆、刮、改、搭造成房屋結構、設備及其他公共設施損壞的,產權單位有權責令其修復或賠償。破壞、盜竊、變賣公房及其設備者,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壹條公有房屋必須按照批準的《房產證》使用,不得隨意改變結構和用途。未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追究責任,或者將改變的人和單位恢復原狀。

自費改建房屋內的固定設施,歸公眾所有,由產權單位管理。出租單位和個人發生變化時,不準搬遷。第十二條產權單位和房產管理部門的租金收入,必須認真貫徹“專租養房”的原則,全部用於公房的維修、管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條各級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所管公有房屋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保持房屋結構牢固、裝修設備完好、溝渠管道暢通,並對漏雨、給排水、電力等急修進行快速修復,確保使用安全。

因產權單位和房產管理部門失職或非自然災害造成房屋結構損壞,發生事故造成承租人人身傷亡,造成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負責經濟賠償,並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四條承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得公有住房使用證後的期限內遷入。逾期三個月仍不遷入的,產權單位和房產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另行分配,同時交回或作廢原通知書和《房屋證書》。使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遷出前10天到產權單位或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退租手續,並在遷出前愛護好房屋和壹切設備。如有丟失或損壞,他們應負責修復和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