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後果;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損壞或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租或不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保管,拒不返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