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擴展數據:
壹方違約後,另壹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雙方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壹方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解決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壹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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