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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驊港的港口禁止和限制行為

第三十四條禁止危害港口基礎設施、航標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禁止違反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向香港水道和水域傾倒淤泥、砂石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禁止船舶在當地水域沖洗被汙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甲板。

第三十五條香港禁止采礦、爆破和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活動。如確需進行工程建設,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報滄州港航管理局批準。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經海事部門批準的,應當報滄州海事局批準。

第三十六條客船禁止載運危險貨物;禁止在香港裝卸和存放國家禁止水路運輸的貨物。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香港水域從事養殖、種植和捕撈活動;除避風和救援等原因外,漁船禁止在香港限制水域停靠或拋錨。

第三十八條禁止在當地水域遊泳和垂釣;未經滄州海事局批準,運動艇、休閑艇、遊艇等船舶和設施不得進入香港水域。

第三十九條禁止和限制船舶進出香港。

(1)未經滄州VTS中心批準,不得在港口錨地以外的水域錨泊。

(二)嚴禁跨越港口錨地和航道,特殊情況須報滄州VTS中心批準。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口、錨地及其附近水域捕魚、航行或者從事其他妨礙航行安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