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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沈陽市租賃公有住房購買債券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壹條為改革住房無償分配辦法,籌集建房資金,加快住房建設,根據《沈陽市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租房買債券是承租人有償取得公有住房租賃權的住房租賃制度。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承租國有直管住房及單位(含中央、省屬駐沈單位、軍辦企業)和管理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公房)的承租人,均應按本細則購買租賃債券,取得租住權。第三條租賃債券由市人民政府擔保。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發放、管理和還款。第四條資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國工商銀行沈陽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工行房貸部)代理自辦公房住戶購買的租賃債券的發售和贖回;委托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建行房貸部)代理國有直管住房承租人購買的租賃債券的銷售和兌付。第五條個人持有的城市租賃債券。租賃債券分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六種面額。第六條城市租賃債券從發售之日起為期八年,按銀行同期活期儲蓄利率計息,不計復利,到期無息。出租債券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第七條租賃債券不記名、不掛失、不提前兌付,不作為貨幣流通,但可以在國家指定的證券市場轉讓。第八條本細則實施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須在三年內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9元的標準購買租賃債券(每年3元)。為鼓勵壹次性全額購買債券,對在規定期限內第壹年壹次性購買三年期租賃債券的承租人給予8折優惠。第九條入住前,本細則實施後分配的新房、騰退後再分配的舊房、拆遷戶搬遷的房屋、增加住房面積的房屋,必須由承租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至50元的標準購買(詳見附件:《沈陽市租賃新房、再分配舊房購買租賃債券標準表》),否則不得分配入住。第十條承租人購買債券的金額按元計算,不足65,438+0元的不計。第十壹條承租人購買租賃債券,按建築面積、平方米為單位計算。

獨棟平房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

多戶住宅平(瓦)房、無單位建築和有脊有樓的蒙古包式房屋,按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築面積。即:建築面積=使用面積×換算系數。

多戶住宅平(瓦)房有脊有樓的換算系數為1:1.1;非單位建築和蒙古包房屋的換算系數為1:1.2;標準戶型1: 1.4(此系數折算的建築面積僅作為計算購買租賃債券的基數)。第十二條租賃債券由房屋出租單位組織承租人購買,承租人所在單位協助。承租人購買租賃債券的金額由租賃住房單位核定,並填寫《租賃債券認購通知單》。承租人持《租賃債券認購通知書》到指定的代理銀行購買債券,代理銀行出具回單退回租賃住房單位。出租房屋單位只有在收到回執後,才能辦理出租新房和重新分配舊房的手續;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換發《公有住房租賃證》。第十三條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須在收到《租賃債券認購通知書》十五日內到指定機構購買債券;承租人拒絕購買債券的,其所在單位停止發放住房補貼,代承租人用住房補貼購買租賃債券。第十四條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購買租賃債券未滿八年退出住房或購買其居住的公有住房的,可憑產權單位出具的退出證明或公私合營產權證支付所購租賃債券本息。利息計算至付款日,不足壹個月不收利息。第十五條下列情況,由戶主或承租人提交證明文件,填寫《免租債券審核表》,經房屋租賃單位認證、代理銀行確認和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允許不購買租賃債券:

(壹)個人購買的所有產權房和公私產權房。

(二)被拆遷戶安置的房屋中由個人購買的部分。

(三)取得區級以上民政部門證明的社會救濟戶、烈屬撫恤戶和殘疾人家庭。

(四)持有承租人所在單位證明的單位定期補貼困難戶(符合職工生活困難補貼標準和家庭人均生活費收入計算口徑)。第十六條租賃債券資金作為專項住房建設的周轉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壹管理。各租賃住房單位可根據資金管理中心關於單位購房和住房建設的貸款規定,向代理銷售和兌付租賃債券的工商銀行按揭部或建設銀行按揭部申請單位購房和住房建設專項低息貸款,將租賃債券資金用於本單位住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