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房屋租賃合同是什麽意思?

房屋租賃合同是什麽意思?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房屋租賃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所簽訂的協議。

壹、特色房屋租賃合同是財產租賃合同的重要形式,與壹般財產租賃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點:1。房屋租賃合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

按照租賃物的類型,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

2.合同的相對性將由法律來確定。

具體表現為:①“不毀約”原則對房屋受讓人影響較大。

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確立了“不違反租約”的原則。

根據這壹原則,租賃期間租賃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的,原租賃合同對房屋承租人和受讓人仍然有效。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②承租人的優先權。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二。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1、住宅房屋租賃合同和生產經營性房屋租賃合同。

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目的和用途的不同,房屋租賃可以分為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和生產經營性房屋租賃合同。

2、公租房合同和私租房合同。

根據出租房屋所有權性質的不同,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公有房屋租賃合同和私有房屋租賃合同。

3.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

根據租賃合同是否有租賃期限,可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

三。內容《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

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

1、合同主體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和住所。

2.房屋條件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應當通過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裝修設施、條件等揭示房屋的特定性。

3.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使用權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的期間。

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租賃用途租賃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目的,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和生活。

房屋用途由規劃部門在建設時確定,當事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5.租金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為取得房屋壹定期限的使用權而向出租人支付的報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對價。

租金可以用現金、支票、匯票等支付。

租金的支付期限由雙方自由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不滿壹年的,在租賃期滿時支付;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6.房屋修繕為保證房屋在租賃期內始終處於安全適用狀態,雙方應約定租賃期內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想到可能發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比如,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讓其搬出;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提供家具,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租金。

4.樣板房租賃合同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男,居住號,編號:。

* * *某人的姓名:

,編號: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編號:* * *同承租人,編號:為充分利用甲方閑置房屋,滿足乙方生活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等價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壹條租賃內容為1。甲方位於昆明住宅區,鋼混結構,建築面積0.00平方米。

房產證號: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

甲方擁有租賃房屋的合法產權,其來源合法。

2.甲方為乙方的房屋有消防設施、供配電、供水、電話、上網等設備。

上述設備的運行維護費用包含在租金中,乙方不另行支付。

第二條租賃期限為0.0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租金按整房計算,年租金0.00元(大寫0.00元),月租金0.00元(大寫0.00元)。

第四條雙方權利和義務(壹)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及設施完好並能正常使用,並負責日常維護和維修;政府部門要求對相關設施進行改造時,甲方應承擔所有費用。

2.監督審核乙方租賃房屋的裝修或改造計劃,並及時提出意見。

3.甲方保證房間內原有的電線電纜能夠滿足乙方的正常使用,並定期檢查其完整性(乙方設計的除外),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乙方。

甲方應全額賠償乙方因供電線路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

4.如有問題,甲方應立即維修或更換上述設備和設施。如甲方未能及時實施,乙方有權代為維修或更換,費用(以此為準)從租金中扣除。

(二)乙方權利義務為1,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合法使用。

2.在合同有效期內,擁有租賃房屋及設施的合法使用權。

3.根據合同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

第五條合同簽訂後,付款方式為時間1。

日內,乙方應向甲方壹次性支付0.00元(大寫:0.00元)。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支票、匯票或現金支付。

第六條房屋裝修或改造後,乙方可在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裝修和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

本合同終止或租賃關系解除時,乙方裝修或改造的房屋相關設施歸甲方所有(可移動設施除外),可移動設施由乙方自由處置..

第七條續租和優先權的行使1。本合同期滿後,乙方有優先續租權。如乙方需要續租,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與乙方續租,並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更新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租賃期內,甲方如欲出租該房屋,必須先與乙方協商意向。

如乙方同意,雙方應簽訂房屋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乙方不同意,應向甲方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甲方應以該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為基礎與其他第三方進行協商,否則甲方將該房屋贈與其他第三方的行為無效。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1。本合同某壹條款需要變更時,須經雙方協商壹致後以書面形式確認,並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協商壹致,任何壹方無權以任何理由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任何壹方不得因對方不履行義務或不按時履行義務而拒絕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

為保證本合同的實際履行,本條款獨立存在,不受合同有效與否和是否實際履行的影響。

3.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過簽訂其他合同或協議實際變更或解除了本合同,且在其他協議或合同生效並實際履行後,本合同視為自行解除。

第九條違約雙方任何壹方違反本合同的行為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以下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下列違約條款沒有約定的,按照本合同其他條款承擔違約責任;其他合同條款和本條款沒有約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本合同簽訂後,如甲方未能及時將房屋交付給乙方,導致乙方未能及時使用該房屋,甲方應每日向乙方支付租金總額萬分之四的資金占用費作為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

2.本合同簽訂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支付租金,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日租金壹倍的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通過簽訂其他合同或協議,實際變更或解除了本合同。

違約責任的確定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按照其他協議或合同辦理。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和爭議的解決。本合同經雙方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後生效,並經單位蓋章,具有法律效力。

2.如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如果30天內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壹致,則由昆明仲裁委員會解決。

第十壹條1、甲、乙雙方自然人的其他復印件作為本合同附件。

2.任何壹方未能行使其權利或對違約采取任何行動,均不視為放棄權利或追究違約責任。

任何壹方對違約方某項權利或違約方某項責任的放棄,均不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責任的放棄。

所有棄權均應以書面形式做出。

3.本合同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約日期:0.00 0.00 0.00簽約地點:昆明。

5號,押金在房屋租賃實踐中,出租人通常會要求承租人支付壹定金額(壹般不超過三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

但是,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押金。

(1)性質押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承租人因租賃而產生的債務的履行,即租賃關系終止時,承租人未造成房屋損壞和其他應當扣除的債務的,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返還押金。

(二)有效期1,對承租人有效。

定金交付合同是租賃合同的附屬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租人不支付定金的,視為定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訴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定金。

出租人為了保護自身利益,最好在定金條款中明確,承租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定金的,租賃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效力。

押金對出租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押金所擔保的債務未履行時,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

(三)擔保範圍保證金所擔保的債權包括:1、延期交付租金及其利息;2.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話費、延期交房滯納金;3.承租人違反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或損壞租賃物及其設備所產生的責任。

不及物動詞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當事人達成對合同內容的修改和補充,但在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前,出現不適合按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的情形。

由於我國房屋租賃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變更租賃合同的具體條件,變更租賃合同的條件主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相鄰房屋租金價格明顯上漲的,出租人有權要求增加租金;或者相鄰房屋租金價格下跌時,承租人有權要求減租。

七。合同的終止包括雙方終止和單方終止。

雙方解除是指雙方為了消滅原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合同的終止。

單方解除是指壹方當事人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或者約定的解除權,取消合同的效力。

在長期房屋租賃中,當事人有可能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有必要在合同中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基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無限期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2.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將公有房屋閑置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故意破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損壞,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8.如果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八、轉租《商品住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壹)轉租的概念,是指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出租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在房屋轉租的法律關系中,原房屋租賃合同可稱為原租賃合同,其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轉租關系中仍稱為出租人和承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第三人稱為轉承租人,承租人與轉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稱為轉租合同。

(二)特征壹份轉租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轉租合同涉及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房屋轉租合同的主體是承租人和轉承租人,但其權利義務涉及三方,即出租人、承租人和轉承租人。

2.轉租合同與原租賃合同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首先,轉租合同與原合同的標的物相同,即轉租房屋是原租賃房屋的壹部分或全部。

其次,原租賃合同的效力決定了轉租合同的效力,即原合同無效,轉租合同無效。

再次,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決定了轉租合同的租賃期限。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

最後,原租賃合同終止時,轉租合同也隨之終止。

3.轉租合同是獨立的合同,不是對原租賃合同的變更或。

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公眾* * *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出租人不具備出租房屋的實體權利,會導致合同無效。

①房屋所有人出租的,要註意核對出租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姓名壹致,必要時向房管部門核實。

(2)委托或代辦出租:要註意核對房屋所有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姓名壹致,是否經過所有人同意或授權,是否有所有人同意或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③ * * *如果有房子出租,要註意查看是否經過其他* * *人同意,是否有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④房屋轉租的,要註意查看是否經過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2.違建房屋用於租賃的,租賃合同無效。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城市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內容就臨時城鎮建築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但是,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租賃合同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

①租賃期限不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城鎮建築使用年限的,超過部分無效。

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出部分的約定無效。

4.租賃標的物為法律、法規禁止的合同無效。

《商品房出租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屬於違法建築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