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
2、購買住房的,應當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3、自住房屋翻建、大修的,應當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5、與單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應當提供失業證明;
7.出國定居,提供出國定居證明;
8.戶籍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應當提供遷移證明;
9.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應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
11,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供戶籍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1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