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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壹個法律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妳有權使用籃球場。

根據《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屬於業主。”小區的籃球場是業主的。第九十四條:“部分人按照份額享有*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也就是說,租妳房子的房東按照份額享有籃球場的部分所有權。

好吧,那麽,把房子租給妳之後,妳能使用籃球場嗎?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壹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六十壹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既然籃球場是全體業主所有,房東就有使用權,把房子租給妳之後,妳也有使用權。

至於糾紛的主管部門,建議妳去房管局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