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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中會計和稅法為什麽有區別?

與經營租賃相比,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會計處理的政策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21-租賃;處理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在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業務中均作為企業固定資產處理,但在資產初始成本計量和折舊計提方面仍存在壹定差異。納稅人在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應根據稅務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壹、融資租賃模式的確認

根據與租賃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的程度,租賃在會計上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第六條。21-租賃規定,符合下列壹項或多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1)租賃期限屆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擁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且行使該選擇權時預計購買價格將遠低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3)即使不轉移資產所有權,租賃期限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在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無較大改動,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稅法對融資租賃的概念沒有專門規定,融資租賃方式的劃分和確認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二,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21-租賃規定,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計入租賃資產價值。

稅務處理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支付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計稅依據。

在會計準則中,考慮融資租賃付款資金的時間價值,計算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體現了會計核算的準確性,更符合融資租賃資產的實際價值;而稅法不考慮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而是以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計稅依據的相關資產,這是基於歷史成本原則,體現了稅法的規範性。

在租賃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方法的選擇上,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會計上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體現了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不高估資產;在企業所得稅中,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次選取,更註重相關數據的可靠性。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的處置

在會計上,《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0-租賃》第十五條規定,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期分攤,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稅收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現值不計算計稅基礎,即會計上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已納入稅法計稅基礎,在其使用期限內通過折舊實現稅前扣除。因此,稅法對未在會計上確認的融資費用份額不再允許稅前扣除,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四。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差異

會計和稅務折舊以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為基礎。由於初始成本確認方式的不同和折舊年限的差異,確定了各期折舊額的財稅差異。

從本文第二項“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的差異”可以看出:在會計處理中,融資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而在稅務處理中,租賃資產的計稅基礎則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次確認,不考慮租賃付款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稅法的計稅基礎壹般大於會計初始成本。

融資租賃資產的折舊年限,《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第16條。21-Lease規定承租人應當采用與其自有固定資產相壹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能夠合理確定的,應當在租賃資產的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不能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和租賃資產使用壽命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租金支出,對於構成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分期扣除。折舊年限應符合《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如下:房屋、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電子設備,3年。融資租賃項下的固定資產符合加速折舊條件的,也可以加速折舊。

如果某運輸公司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賃船舶,租期為9年,合同中未約定船舶所有權,船舶使用年限估計在15以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21-租賃,船舶折舊年限在會計上應該是9年。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船舶的最低折舊年限為65,438+00年,因此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

動詞 (verb的縮寫)融資售後回租業務的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入》,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拆解為“售後回租”兩項業務,本質上是融資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0-租賃》第三十壹條規定,售後租回交易確認為融資租賃的,應當將資產售價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遞延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指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確認為銷售收入,融資租賃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賬面原值計提折舊作為計稅依據。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支付的融資利息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由此,無論是會計還是稅法都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本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相關的所有報酬和風險都屬於承租人,承租人仍將資產作為自有資產進行折舊。資產售價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會計上應當遞延處理,並按照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稅法規定承租人支付的融資利息部分作為企業的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兩者沒有本質區別。

六、相關融資租賃實務

案例2010 12 3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賃特種設備壹臺,合同主要條款如下:租賃期限為2011年1天至2065438+。租金每年年末20萬元,該設備在2010 12 1日的公允價值為90萬元。租賃期滿,設備歸A公司所有,租賃合同約定的年利率為7%。

個案分析

(壹)融資租賃資產的初始成本計量

會計上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為20× PVA 6%,5 = 20× 4.2124 = 84248(萬元),大於公允價值90萬元。因此,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為842,480元。

稅法上,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已支付的相關稅費=20×5=100(萬元)。

(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處理

在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100-84.248 = 15.752(萬元)。

2011應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100-15.752)×6% = 84.248×6% = 5.055(萬元)。

稅法方面,2065,438+065,438+0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50,550元,不得在稅前列支,最終匯算清繳時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0,550元。

(3)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假設會計和稅法折舊年限為5年,凈殘值為0,均采用直線法折舊,則會計上的年折舊= 84.248 ÷ 5 = 16850(萬元),稅法上的年折舊=100÷5=20(萬元),財政差額為3.66。

甲公司企業所得稅2011匯算清繳時,未確認融資費用50,550元不予稅前列支,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0,550元;融資租賃項下固定資產折舊導致財稅差異,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365,438+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