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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三種。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協商解除合同。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壹方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3.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合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雙方應認真履行。但由於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可能不願履行租賃協議,不與出租人協商或協商不成而搬出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