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包括中原地產、麥田房產、新尊地產、仲達恒基地產在內的房屋中介均收取2.7%的中介費。只有少數房產中介收取2.2%-2.5%的經濟服務費。比如在idy房產,公司規定如果買家需要辦理貸款,中介費為2.5%。如果買家不需要貸款,還有進壹步協商的空間。再比如裕宇地產。目前其二手房服務費為2%。但據了解,購房者仍需繳納3000元的過戶費用和3000元的公積金貸款擔保,客戶如需盡快辦理相關手續,還需繳納3000元加急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房地產經紀人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托擔任中介機構時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用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收取不同的費率。
1.房屋租賃代理費,不論租期長短,均按半個月至壹月的交易租金標準,經雙方協商壹次性收取。
2、房屋銷售代理費,按成交總價的0.5-2.5%收取。
3.獨家代理的,經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出讓代理費及標準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用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托人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 *居間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 *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給付;但是,客戶可能被要求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六十五條* * *委托人接受居間人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業務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壹承辦,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壹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承辦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不得以個人名義承辦房地產經紀業務並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定價內容和定價方法進行價格欺詐;壹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對每個項目和標準進行明碼標價,不得混合、捆綁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