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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的是商品房。樓下設置停車位合理嗎?還有不交費不進小區合理嗎?

沒有停車位開車進小區是違法的。

我省的物業管理有了法律依據。01.013.09汪順-濟南時報

時報65438+10月12訊(記者黃強)經過八年的醞釀,省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經過多次論證和修改,我省終於有了自己的物業管理條例。今天上午,省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對《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詳細解讀。據介紹,在5月份1實施前,我省還將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

主人擺脫了負擔

條例規定,住宅小區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家庭端口以外的分戶計量裝置或者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更新及相關費用。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省人大法工委點評:本次立法為了保護業主利益,將水、電、暖、氣等專業經營設施集中到專業經營者手中,這在國內尚屬首次,也是本次立法的最大亮點。專業經營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投資建設或者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那麽配套建設費用怎麽解決呢?可以從政府收取的綜合配套費中使用。目前我們開發商繳納的配套費只在小區外結算,小區內外的配套費壹起收。小區內的配套費用也壹直由業主承擔。如果把兩項費用合在壹起,費用可以整體減少。

舊住宅物業改造“政府有責任”。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不全、環境質量差的舊住宅區進行改造,並向社會公布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

舊住宅區道路、照明、綠地及社區服務、文化體育、安全保衛、物業服務等配套建築、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承擔;開發項目設施不配套等遺留問題由原建設單位解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設施和設備改造應當符合分戶計量、分戶控制的條件,其建設支出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業主專有部分設施設備的裝修費用由業主承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投資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人大法工委點評:物業管理立法不能“拋棄老舊小區”,政府不應“放棄”。

業主不能擅自砸承重墻。

條例規定: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管理區域內* * *使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責任由業主* * *承擔;業主可以將其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

* * *使用部位主要包括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面、門廳、樓梯、走廊等;* * *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水井、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及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電梯、區域鍋爐等屬於業主所有的特種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和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省人大法工委意見:這次立法也對住宅區使用的部位和設施做了詳細的明確。比如承重墻就是* * * *用的部分,業主裝修的時候不能隨便砸。

小區車庫不能“只賣不租”

根據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 * *車庫車位,下同)的所有權,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歸建設單位所有或歸相關業主所有。

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停車需求。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出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只租不售,車庫租賃費標準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價確定。在滿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需求後,建設單位向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出租車庫的,每份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

如何保證車庫“業主優先”?規定要求,不得以只賣不租為由拒絕。考慮到壹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停車需求沒有那麽大,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是動態的,規定對外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