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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轉讓

基於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轉讓,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表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民事訴訟法》(2021)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有管轄權的法院是指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具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內容糾紛的批復》(法釋[2021]第17號)規定,以給付為內容、表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執行承諾的公證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債權文書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已經公證並賦予強制行為效力的債權文書不具有可訴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執行具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法通[2021]第107號)規定,公證機關執行具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為: (壹)無財產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二)賒銷商品的債權文書;(3)各種欠條、欠條;(4)還款(物)協議;(五)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和賠償金(補償金)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被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債權文書具有給付金錢、貨物、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憑證的支付內容沒有疑問;(3)債權文書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