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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如下:

第壹條為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活動,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商根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在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並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成本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以下簡稱總承包)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依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選擇項目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對於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用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授予合同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經批準或備案後實行發包。采取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在初步設計批復完成後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相應的投資決策批準後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在工程總承包範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人須知;

(二)評標方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4)發包人要求的工程目標、範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工程內容、範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能、生態環境保護、工期和驗收的明確要求;

(五)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合同簽訂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地貌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投標文件的格式;

(七)投標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履約擔保要求,要求招標文件明確依法分包的內容;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建議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項目總承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承包項目類似的設計、施工或總承包業績。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並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對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壹條:總包單位不得作為總承包項目的代理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壹般不得成為項目總承包商。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加該項目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後成為該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十二條鼓勵設計單位申請施工資質。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壹級資質、建築工程壹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鼓勵建設單位申請工程設計資質,具有施工總承包壹級及以上資質的單位可直接申請相應的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相應規模項目的已完成總承包業績可申報為設計施工業績。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

第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1)主要工程材料、設備和人工價格相對於投標基期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約定的部分;

(2)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引起的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

(四)建設單位引起的工程造價和工期變化;

(5)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造價和工期的變化。

風險分擔的具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施工單位和總承包商利用保險增強風險防範能力。

第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總承包應當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形式。如果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規定可以調整的情況外,壹般不調整合同總價。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總承包單位的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合同價格。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管理總承包項目,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委托具有相應權限的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管理總承包項目。

第十八條總承包商應建立與總承包商相適應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系,形成工程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質量、安全、工期、成本、節能、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總承包商的綜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項目經理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和施工的協調,改進和優化設計,完善施工方案,實現對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條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工程建設註冊專業資格,包括註冊建築師、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註冊建造師或註冊監理工程師;未實行註冊資格,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2)擔任過與擬建項目類似的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項目中擔任總承包項目經理或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壹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通過直接承包方式進行分包。但是,納入總承包範圍的工程、貨物和服務以暫估價方式分包的,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範圍,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強迫總承包單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質量負責。分包並不免除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

總承包單位和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向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采購、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工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及器材。

工程總承包方對承包範圍內的工程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能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設定不合理的工期,不得隨意縮短合理的工期。

項目總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工期全面負責,控制和管理項目總體進度和各階段進度,確保項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五條工程保修書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簽訂。在保修期內,總承包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總承包方不得基於其與分包方之間保修責任的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和項目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和施工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到位,不得由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出資。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批準的投資預算。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轉包等違法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設計、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的相同違法行為責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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