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或承租方提供上述相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市場申請領取房屋租賃合同;
2.租賃雙方應逐項填寫房屋租賃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發給申請人;
3.區房地產市場派員實地考察評估租賃房屋;
4.出具《房屋租賃證明》;
5.出租屋和承租人各交0.5%的交易費。
所需材料:
1,出租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出租屋代碼卡;
2.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
3.產權證記載的地址與現租賃證記載的地址不壹致的,提供所轄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
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按照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執行。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期限由雙方約定。